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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虽
持有医生处方或建议,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
耗材产生的费用(以收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虽持有医生建议,但治疗在非医疗机构进
行或费用由非医疗机构收取(以医疗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
量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恶性肿瘤特定药品的使用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的该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临床不能证明医嘱或处方
所列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治疗有效;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购买
或领取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已经形成耐药(释义三十四);冒名住院、被保险人未到达医
院就诊即代诊、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
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四)肥胖症相关手术、袖状胃切除术(用于治疗糖尿病时除外)、整形手术、美容
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怀孕、
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
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
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
非处方药物、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
费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所有非
处方医疗器械所产生的费用;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
疗;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肺、人工肾、人工食管、人工
胰、人工血管以外的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
(五)被保险人从事保险合同所附《众安特殊职业类表》中的职业;被保险人从事职
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
动,如:潜水(释义三十五)、滑水、冲浪、赛艇、漂流、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或其他
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释义三十六)、攀登海
拔 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释义三十七)、摔跤、柔道、
空手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释义三十八)(含训练)、替身
表演(含训练)、探险(释义三十九)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六)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被
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四十)(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职业原因导致人
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释义三.89)”、“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释义三.90)”、“器官移植原因导致 HIV 感染(释义三.91)”不在此限);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化学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