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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1373231202112151707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保险凭证以及
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依法对被保
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或团体。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类别分为以下六种投保人可以任选其一投保,亦可选
择多种同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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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乘坐飞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
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二)乘坐轮船: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 踏上甲板起
至离开甲板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三)乘坐轨道交通车辆: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
(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自双脚踏入车厢时开始至双脚离开车厢期
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四)坐营运的客运汽车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
脚踏入车厢时开始至双脚离开车厢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五)坐非营运的乘用车或客车:保险人乘坐非营运的乘用车或客车,双脚踏入
车厢时开始至双脚离开车厢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六)驾驶家庭自用汽车:被保险人驾驶家庭自用汽车, 双脚踏入车厢时开始至双
脚离开车厢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责任类别对应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险人按本同约定的险金额付身故保金。但若保险被宣死亡生还保险
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身故保险给付六条二点的残保险的,保险应扣
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
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所列
残疾之一险人表所列给例乘保险额给残疾险金 180 日治
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
之和,但付总额不过保险额。不同疾项于同一肢,仅其中付比
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
身保伤残标准代码》中应的付比付残疾保金,扣除有残疾程
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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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因下形之,造保险人身残疾,保不负给付险金
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争持、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伤害
或者被杀害;
(四) 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八)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 被保险人猝死、中暑、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十)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 任何化学能武,原或核所造的爆伤、
辐射;
(十二)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 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
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人双方约定,可根据不同交通工具分别设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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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 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
关规定退还未满期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意或重大失未前款义务以影响保定是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意不如实知义,保于合除前发生事故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重大未履如实义务险事发生有严的,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 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十九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
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人数加时险人审核意后收到请之的次时开承担
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减少的
被保险人止保险责如减的被人属已离的,险人其所保险任自
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
已领过任险金,保险人退还未期保。减后的保险人数 3 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二十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或者大过失未时通致使险事的性、原、损度等以确
定的保险无法定的部分承担付保责任险人通过其他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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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一条 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关材,导险人法核实该的真性的险人对无核实不承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
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 保险合同关的以及履行本保合同产生一切争议处理用中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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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相当
于保险费 0%的手续费,险人应该退还保险费;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按照合同定扣除自险责任始之日起合同解除之日止应的部分后,退未满期保
费。
释义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
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4、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5、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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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
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
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7、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8、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
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9、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
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
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翔伞,跳伞,岩运动,探险活动,术比赛,摔跤比赛,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10、未满期保费
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
一天计算。
11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附录:短期费率
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