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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1202112162313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八十周岁(含)以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
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益人数人应确定其益顺受益额;未确的,故保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可选责任”投保人在已投保“必
选责前提可以同时可选;若未投必选则不
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
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必选责任:身故保险责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内因故的人按保险身故金,人的责任
终止
被保人因意外害事自该故发起下不明经人民法告死
的,险人意外保险金额付身险金但若被宣亡后
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前保付第约定险金险金
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必选责任:伤残保险责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号为 JR/T0083—2013,下简
《伤残定标准所列伤之一的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
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
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程度在《伤
残评中所给付伤残但应原有在《评定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前一)(二保险金额险单
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可选责任:医疗保险责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
(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
际支当地疗保门规的、的、疗费过人
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保险投保人对赔付约定
可在保险单中进行载明。
被保人无次或次遭外伤事故险人按上定分别给疗保
金,累计以被人的医疗为限给付意外
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从其包括保险疗、保险
任何机构依法损害的第等)费用,则
保险保险发生用扣医疗补偿部分保险
合同赔偿医疗账户视为支付已获医疗
费用补偿。
责任免
第八条 因下原因造成被保人身故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九条 被保人在下列期间受伤害导致身故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十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单签医疗他公理部自费项目自费
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康助器容费、修牙齿
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保险金额、免赔额与赔付比例
第十一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的免被保险期的、保险
责任医疗但依合同由被人自保险予赔
付的保险他途的医偿可抵扣但通本医
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
第十二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且最
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
关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九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 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者因未履定的以影定是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履行义务人对除前事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重行如对保有严险人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
保险者因重大及时使保故的质、、损难以
确定人对定的承担金责但保人通过其径已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 保险后,需要,应院就急诊
未在就诊在三保险据病时转院。需转
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
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
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关材保险核实真实险人法核承担保险
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
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
用死证明金申提供机构险人可的出具
定报告
5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
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
书;
5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
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医疗保险金申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
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本医公费后又途径医疗
偿并医疗始凭提供费用复印证明明已
给付金额支付的印人按险合担剩理医
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除本,自到保除申,本
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释义
第二十九条
旅行】指因旅游、洽谈公务、探亲等必须离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行为
【意外伤害】以外来的、突发的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
休养戒酒等或疗机该医必须具有国家关医管理
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
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
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
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
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职业体育运动】指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
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半职业体育运动】指非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体育运动赛事、或其他设有奖金或报酬的
体育运动,但并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的鸦片、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 20mg/100mL 时的驾
驶行为。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
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
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
其他必备证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辅助器具费】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的费用。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的,算方法为:净保费×[1-(保险单
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