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中老年特定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注册号:C00017932622021111900313
第一部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
健康保险合(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
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初次投保年龄为 41 65 周岁(释义一)(含 65 周岁)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 保障内
第二条 保险责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二事故或等待期(释义
三)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释义四)专科医
(释义五)初次确诊义六)罹患严重帕金森病释义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释义
八)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释义九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中老年特定疾病的
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中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人在期内次确罹患加合定的老年疾病险人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人在期内受检在等后初诊罹本附合同的中
特定病,人不给付保险责任但应投保无息退已交保险费,
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
任何列期生的因下形之致被人罹中老定疾的,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金
保险是保承担付保责任高限险金由投保人保险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2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十)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
处方、病理检查、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
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保险请人提供关材导致人无实该请的性的险人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同为证续合同保险为一或不过一,且主合
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
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重新投保,
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保间届,本加合应保品统售,被保已经保险
故,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第三部 释义
一、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二、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三、等待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
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医院
3
指经华人民共国卫部门审核二级的公医院保险人扩承保
医疗构,但不主要作为、康护理休养静养戒酒类似的医
疗机,及保险予理赔的机构该医须具有符家有院管规则
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保险展承医疗构清不予的医构清将在单中,保
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
公布或通知为准
五、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医级管标准二级级以院的应科事临作三
上。
六、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七、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活能全丧,无立完项基常生活活释义)中
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八、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
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
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尔茨海默以外脑的器质疾病造成功能衰竭致永久不逆性严重
呆,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
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
4
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
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十、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
自然人。
十一、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