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相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凡涉及本附加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形式。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
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
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保持一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
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合理的实际住
院天数,扣除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
津贴日给付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保
险单约定的单次给付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
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
天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
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