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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6 个月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
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65 周岁子女 6 个月至 18 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 23 周岁和父
母(最低法定结婚年龄 65 周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
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法律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意杀害被保险未遂的,该受益人
失受益权。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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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因该事故身故
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
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已给付条第(二)款定的伤残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应
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
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
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
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 10%。下同)。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
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
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评定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四)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
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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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九)任何生、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核能装置所造的爆炸、灼伤、污
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酒后驾车、无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间;
(四)被保险存在精神和行障碍(以世界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六)被保险置身于任何飞或热气球、滑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
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七)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八)被保险人作为军人(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九)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十)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
人双方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之前,被保险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得超
过前述限额。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
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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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
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
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
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
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
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险费未按约定
及时足额交付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行前款规定的务,足以影响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行如实告知义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不承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失未履行如实知义务,对保事故的发生有重影响的,保险人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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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保险人年龄不实,并且其真年龄不符合本险合同约定投保年
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未满期净保费。对于本保险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
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险程度增加但仍可承保在拒保范围内
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
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
程度降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
满期保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保险人职分类危险性增,且依本约定
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费的
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48 小时
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意或因重大过未及通知,致使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给付
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给付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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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
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
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保险
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
并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
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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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外汇汇率为准。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配偶:指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4、子女: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出生 180 天后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
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5、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
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7、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
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8、醉酒: 10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 80 毫克即为醉酒。
9、酒后驾车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
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11、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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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
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
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
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
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
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搏击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徒手或使用器械进行武术、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摔跤、拳
击、泰拳等对抗性运动。
13、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14滋病AIDS)或滋病病毒HIV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
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
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5、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6、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
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