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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
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
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四部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申请人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原始收费凭证、
医疗费用明细;
4.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如投保人
与本公司对需提供证明、资料有其它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