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52202112101195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个人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
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保险单约
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
二、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给付住院津贴金,除另有
约定外,最长可至本保险合同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三、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津贴金的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单次给付天数为
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金的,以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
天数为限。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住院津贴保险金单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
责任免除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
本保险合同。
三、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