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人应当向我们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金,您对被保险人退还保险金应承担连带
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
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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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不接受重新投保。在此情况下,
保险期间届满时此等恶性肿瘤
—
重度的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将对于被保险人在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恶性肿瘤
—
重度继续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并以您投保时选
择的保险计划所约定的治疗期为限。此等治疗期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
瘤
—
重度之日起计算。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
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计划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不同保险计划承
保的药品清单、治疗期和赔付限额等条款未尽内容详见保险计划表。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叁张药品清单(即附
表 2:基础药品清单、附表 3:扩展药品清单和附表 4:特殊药品清单)中的一张
或多张清单中列明的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上述叁张药品清单,最新版本的清单将在我们的官
方网站公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前罹患恶性肿瘤
—
重度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将终止,我们会向您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所有保险费。
以下情形,无等待期:
根据本条款 1.7 条的约定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并经我们审核免除被保险人的等待期
的。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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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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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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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
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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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指以下两类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公立医院(包括公立医院内设特
需部、国际部和 VIP 部),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以康复治疗为主要职能的医疗机构(如康复医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
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