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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
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
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
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
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
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
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
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
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