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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1373231202112151710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
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参与正常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可以
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依法对被保
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
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人在保险间内遭受意外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发生之日一百八十
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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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条(二)规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将从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人身
(JR/T0083-2013(由
〔2014〕6 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
列比例乘其保险金给付意外残疾险金意外害发之日 180 治疗
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定,果几残等不同,以的伤等级最终的评结论果两或两处以
上伤等级,伤等级在原基础最多一级,最晋升一级保险人以
晋升的伤级作最终的评论。一部性质的伤,不用《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标准码》所对应的比例付残险金,但扣除伤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间内前述一))款的保金累付金额以单载的意
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
第六 因下形之,造保险人身残疾,保不负给付险金
任:
(一)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
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保险从事、跳、攀运动险活、武比赛跤比、特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各种原因的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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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暑、高原环境或因素导致的死亡
(十五)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
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当及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
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
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 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意或因重失未行前规定务,以影保险定是同意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意不行如知义的,险人合同除前生的事故不承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重大失未如实知义,对事故发生严重的,险人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保险人。
被保所变的职工种照保人职类在保范内的险人接到
知后权解保险同并按照通知日退职业或工所对未满保费。被
保险所变职业工种依照人职分类承保的或拒保内但险人认定
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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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保费
被保所变的职工种依照险人分类危险增加未依条约
通知险人生保事故的,人按原交费比新职或工对应保险费率
计算给付金。保险人所的职或工照保险人业分拒保围内,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十七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
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人数少时险人审核意后收到请之的次时起对减
的被险人保险任(如减被保人属离职的,险人所负保险责任
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
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十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或者大过失未时通致使险事的性、原、损度等以确
定的保险无法定的部分承担付保责任,但险人其他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十九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致人无核实该申真实的,人对无法实部承担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
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
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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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有效相关执业许可证;
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
③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5)保险金申请人所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 保险合同关的以及履行本保合同产生一切争议处理用中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二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相当
于保险费 0%的手续费,保险人应该退还保险费;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按照合同定扣除自险责任始之日起合同解除之日止应的部分后,退未满期保
费。
释义
1、周: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
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5、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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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
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0、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11、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
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2、无有效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13、无有效行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
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4、未满期保费
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
一天计算。
15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
1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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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短期费率
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费率的百分
(%)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