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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附加合同在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已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欺诈等不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形;
4.本产品停售。
第三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及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本公司交纳应交
的保险费。
第十条 如实告知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被保险
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
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且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
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自其职
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
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