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事故在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
天数后,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
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
十天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终
止。
若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免赔天数和赔付天数限额另有约定,可在保险单中进行载明,按
保险单载明的免赔天数和赔付天数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五)可选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
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经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实施特级或一级护理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
接受护理的合理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
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伤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天(含
九十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
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六)可选责任: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除给付第(一)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外还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
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除
给付第(二)项“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还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伤残特别保险金。
(七)可选责任: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骨折或关节
脱位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一》)所列骨折、关节脱位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给
付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
位保险金”。
除椎骨骨折外,《给付表一》中所列骨折均指开放性骨折,如为闭合性骨折并住院施行
切开复位手术,保险人按《给付表一》中对应的该骨折给付比例乘以 75%的比例给付;如为
闭合性骨折住院但未施行切开复位手术,则按《给付表一》中该骨折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
25%的比例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门诊治疗,则按《给付表一》中该骨折对应给付比例乘以
10%的比例给付。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骨折、关节脱位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
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等级不同,以最重的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
等级相同,给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