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是短期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条
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
为准。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
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
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
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
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