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社会医疗保险】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医保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等待期】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
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本附加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国家
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或专科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
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修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
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并提供24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除另有约定外,医院
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
如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保单所载为准,被保人在指定的医疗机构
就诊可享受约定的保险保障和就医协助服务。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门诊手术费、救护车
使用费等各项费用。
【医生费】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的费用(含挂号费)。
【药品费】指门急诊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
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
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
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
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
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治疗费】指门急诊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
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诊疗费、注射费、机疗费、理
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检查检验费】指门急诊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
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