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
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若主
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
主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主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中,出生满六个月至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身体
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或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含十六周岁及六十
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均可
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
十日后(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
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已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
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保险人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意
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
期满之日起第三十日止,但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
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单年度时,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
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
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上所载每
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保
险责任: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罹患的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或保险期间起始之日
起计九十日内罹患疾病(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