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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
的投件、法有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保人与保险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
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保险
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人可指定人或数人为外身故保金受益人。意
外身故保险金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顺序和受益额;未确定受,各意外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金为被保险人遗产,由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
益人的。
意外身故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事件死亡,且不确定死亡后顺序的,推
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保险金受人,但须书通知保险,由保险人在
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未成年的父母外,投保人不得无民事行能力人投保保险为其成年
女投本保的,被保险人亡给的意身故险金总和得超务院险监督管
机构限定的限额,意外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民事行为力人的,可由其监护指定或者变更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如下保
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外伤故,该事生之 180 日( 180 日)该事
为直且单原因致被保险身故,保险人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额向意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后民法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身故保险金益人给付意外身故险金。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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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如果险人付意身故保险前已保险同给付过外伤保险则在
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受意伤害事故,并自该故发之日 180 日(含第 180 日)内因该事
为直接且单独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险伤残评定准及代码》(中国监会,保监
发[2014]6 号,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述伤残项目,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及该《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并按定结所对该《伤残定标》中定的付比例乘保险载明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外伤故发之日 180 日治疗仍束的则按该意害事发生日起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后的伤残度,依本保险
合同及《伤残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残程度进行定,评定果所应的《伤
残评标准中规的给付比乘以险单载明保险金额意外保险受益人给
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处或两处上伤残程度,应首先据《伤残评定
标准》对各处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处伤程度不同则保人以重的残等
作为终的定结并据此给人身外伤保险;如果两或两以上残等相同
伤残级在评定础上最多升一,最晋升第一级。一部性质伤残,不
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不同意伤害事故致《伤残评标准》所两项或两项以
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与了两次或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成,则保
人仅付其给付例最高的残程所对的意伤残保险。如后次残程所对
的给比例之前何一次伤程度对应给付例都高,保险给付次伤程度
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 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 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七) 怖袭击;
(八) 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九) 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 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一)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
的交通工具;
()
意外;
(十四)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金责任
(一)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车期间
(三) 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 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五) 被保险人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
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七) 被保险人从事本保险合同内列明高危工种和职业所对应的工作或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
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依据在保按照
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
合同与保 1
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单、保险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或口头形式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
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事实清晰、责
任明确且无需查的,应当在 5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于保险任的核定;情形复需要调
查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将核定结果在 1 个工作日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责任的,
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
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不属于保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之日起在 1
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 险人自收到赔保险金的请求和有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内,对赔偿
保险金的数额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和资料可以定的数额先予赔偿保险人最终
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择一性交纳保险费应当本合同成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人
本款定交保险的,合同不生,对合同效前发生保险故,险人承担
险责任
投保人选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应在本合同成立交清首期保保人按本
约定清首保险合同不生,对合同效前发生保险故,险人承担
险责任
投保人选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纳首期保费后,投保应当在每费约
付日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允许保人在保险
告之日起三十内(含第三十日)补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限发生保险事故
险人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后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若投人在险人告之日起日内含第十日未补交保,本同自述期
限届之日24时效力中止如果保险在合效力中止间发保险故的保险
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依照前约定中止的,经投保人请并经保险人审核意,同时投保人补
交欠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七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故意因重过失未履前款的如告知义务足以响保决定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故意行如告知义务,保对于同解除前生的险事不承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重失未行如实告义务保险故的发生严重响的险人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未如实告的情况的,险人不得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
收到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通知后,将 1 工作日内一次性给理赔指
导。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对无确定部分,不担赔保险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时知道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保
特殊原因不能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法有效的材险金请人能提有关
料,致保人无核实险事故的质、因的保险人对法核部分承担付保
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 理赔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材料;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险人的死亡证明;
(2)若非上述机构出具的亡证明(如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则须同时提
供合法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证明等相关证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力人或者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
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如加盖当地安局或派出所公章的亲属关证明、遗嘱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决、调解生
效的法律文书等)。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
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力人或者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
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以上证明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及时一次性通投保人保险金申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
单载明的仲裁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构且争议发生未达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议处港、
律)。
其他事
第二十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将持续有效,直至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间
届满或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保险责任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无息全额退还保人已交
纳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解除,险人自收解除险合申请日起三十内向保人退还本险合
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付,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第二十五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释义
第二十六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合法有】本保险合同所指合法效均以中人民共和国律、行政规、地方性法
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指外来的、突发的、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疾病的导被保险人身体
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
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高风险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动风险等更高、更容发生人身害的运动,在
进行此类运动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的准备,必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相关知识和
技能或者必须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练之后方能握。被保险人进行类运动时须
具备相关防护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减轻损失,括但不限于潜水,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岩运动,探活动,武术比赛,跤比赛,柔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
极。
【酒后驾】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险事故时百毫升液中的酒精含达到或者
超过一定的标,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由公安关交通管理门依据《道路交通全法》的规
定认定,保险人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是否属于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或驾驶证已过
效期的;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
实施审验的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以及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间驾驶机动
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
车辆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合法效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没有按照安机关通管理部门机车登记制
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
工具;
(3)机动车或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或行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4)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的。
(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机动车行驶的其他情况。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引,上道行驶的供人乘用或者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的鸦片、洛因、甲基丙胺(冰)、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形成瘾癖的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
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费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效日在每的对应日。果当月无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020 6 8 日,则次月的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为 2020 7 8 日,以此类推,则最后一个月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 2021 5 8 日。
【保险金请人】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继承人或法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
居民身份证、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簿以及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门颁发或者
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未满期保险】指本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通常体现为解除同时,根据精原理
计算的,由保险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若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的: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
若保险费为分期支付的:
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当期保险费×[1-(保险单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总天数)]
已生或已过天不足一天一天算。本保同已发生金赔付,满期
保险费为零。
【医院】指国家卫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或二级以上公立医以及保险扩展承保
的医院,但前医院不包括单作为所、复、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似的
疗机或保人不承保的医。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理规定设置标准的
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注:险人承保医院名单保险予承的医院名将在险单明。
人保新增展承医院的权。对新增的扩承保医院单,人将在泰康在线
官方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示
附: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
(%)
25
35
45
55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注:
1. 保险期间在 15 以上(不 15 日),不足 1 个月的,按 1 月计算;保险期间
1 月以上,不足 2 个月的,按 2 月计算;保险期间在 2 个月以上,不 3
个月的,按 3 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 保险期间在 8 日至 15 日之间(含 8 日及 15 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 12%;
3. 保险期间在 2 日至 7 日之 (含 2 日及 7 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 8%;
4. 保险期间在 1 日或以下的, 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