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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
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或电子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
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下列两类,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
一类,也可同时投保两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投保人所选择的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医院接
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以下简称“免赔额”)后,对剩余部
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赔偿比例(以下简称“赔偿比例”)向被保
险人赔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
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
的医疗费用补偿的,赔偿比例为 A,保险人累计赔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为限。如果累计赔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
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未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
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
的医疗费用补偿的,赔偿比例为 B,保险人累计赔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数额以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赔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
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赔偿比例 A、赔偿比例 B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
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免赔额,保险人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
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
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保险人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