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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有调整授权服务提供商及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的权利。
本项保险责任不涉及免赔额。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承担一次国际第二诊疗意见费用
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非指定医疗服务机构接受国际第二诊疗意见服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
责任。
(二)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国内地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
瘤——重度,向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重度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委
托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国际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经评估确认并出具治疗方案授权书(释
义八)后,被保险人获得前往日本指定医院(释义九)进行治疗资格,对于授权服务提供商
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安排被保险人在日本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
合理(释义十)的医疗费用(释义十一),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
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释义十二)、治疗费(释义十三)、床位费(释义十四)、膳食
费(释义十五)、护理费(释义十六)、检查检验费(释义十七)、药品费(释义十八)、
手术费(释义十九)等。
其中保险人承担的药品费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为被保险人接受赴日本治疗过程中,由日本指定医院的主诊医生开具处方且
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
2.被保险人在每次赴日本治疗结束后返回中国(释义二十)之前,在中国以外地区购
买的、由治疗方案授权书约定的治疗期间主诊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药品。药品剂量以60日
为限。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重度赴日本治疗
书面申请,但尚未赴日本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或已赴日本进行恶性肿瘤——重度治
疗尚未结束的,则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的第30日。
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赴日医疗保险金额
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该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针对被保险人赴日本治疗设
有累计次数限制,累计次数限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被保险人赴日本治疗的次数达到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累计次数,则保险人不再接受被保险人新的赴日本治疗申请。
(三)恶性肿瘤特定地区海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国内地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
瘤——重度,向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特定地区(释义二十一)海外治疗(释义二十二)书面
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委托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国际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经评估确
认并出具治疗方案授权书,被保险人获得前往海外指定医院进行治疗资格,对于授权服务提
供商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安排被保险人在特定地区海外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期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