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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脊椎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治
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以及上述治疗或药品药物导致的后续医疗费用;所有基因疗法(释义十三)和细胞免疫疗
法(释义十四)造成的医疗费用。各类医疗鉴定、检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
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因职业病(释
义十五)、医疗事故(释义十六)导致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
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肥胖症相关手术、袖状胃切除术(用于治疗糖尿病时除外)、整形手术、美容
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怀孕、
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
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
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
非处方药物、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
费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所有非
处方医疗器械所产生的费用;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
疗;
(六)被保险人从事保险合同所附《众安特殊职业类表》中的职业;被保险人从事职
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
动,如:潜水(释义十七)、滑水、冲浪、赛艇、漂流、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或其他高
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释义十八)、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释义十九)、摔跤、柔道、空手道、
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释义二十)(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
练)、探险(释义二十一)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七)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被保
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二十二);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化学污染。
第十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
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