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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
的定义,恶性肿瘤——重度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
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
义九)(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释义十)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十)的肿瘤形态
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
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释义十一)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
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五、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
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
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
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
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六、指定移植手术
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的手术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