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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本条款第六条“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特种进口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
任。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该恶性肿瘤——重度治疗仍未结束,对被保险人于等待期
后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首次购买特种进口药品的日期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
内的,保险人仍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初次确
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 1 年。保险人累计承担的特种进口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以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
或在等待期内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但在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
度,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
合同终止。
第三条 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关于免赔额的约定与主合同一致,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第四条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
疗保险(释义十一)、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
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
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特定药品费用扣除其已获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加合
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
偿。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特种进口药品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重度的治疗;
(三)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四)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前述治疗产生的后果所
产生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特种进口药品;
(七)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就诊、开具处方和购买药品;
(八)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