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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1900373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
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
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一)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
二)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释义三)的专科医
生(释义四)初次确诊(释义五)罹患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因此在医院接受住院(释
义六)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时,本项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为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但是
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单次最高给付天数;
(二)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
为限;
(三)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被保险人住院天数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
不超过30日的,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主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
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主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