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
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完成填写的索赔申请书且签字确认;
2.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7.
不保证续保
8.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9.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
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10.释义
10.1
等待期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准。
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0.2
妊娠 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成熟卵子受精是妊娠开始,胎儿及其附属物自母体排出是妊娠终止。
10.3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
直传递的特征。
10.4
习惯性流产
指自然流产连续发生3次或以上者。
10.5
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包括:
1) 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
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2) 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例如,美容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甚至实施“安乐死”;
3) 实验性医疗行为,指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
4) 侵袭性医疗行为。这里的侵袭性医疗行为,特指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
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行为。
10.6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0.7
异位妊娠 受精卵在子宫体腔以外的部位着床称为异位妊娠,异位妊娠发生的部位有输卵管、卵巢、腹腔、阔韧带、子宫颈
以及残角子宫等,但最常见的部位为输卵管。
10.8
人工流产
妊娠3个月内采用人工或药物方法终止妊娠称为早期妊娠终止,也可称为人工流产。
10.9
潜水 指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在以下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湖、海、水岸。
10.10
攀岩
指在以下场所进行的攀登运动:
包括但不限于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和冰山。
10.11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极地探
险、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0.12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