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妊娠疾病住院手术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2021 版)
C00005032522021041943432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见释义 10.1)(续保无等待期约定)后因初次罹患妊娠疾病(见释义
10.2),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10.3)进行住院手术(见
释义 10.4)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罹患妊娠疾病中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见释义 10.5)实际手术医疗费用,
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
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补偿妊娠疾病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补偿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累计以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
因而间歇性住院施行手术,前后住院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
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手术费用,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保
3.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
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10.6)、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10.7)及其并发症;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6. 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8.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妊娠疾病;
9. 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释义 10.8)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0. 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见释义 10.9);
12.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13. 在医疗机构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14. 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
等级病房入住;
15. 在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入住;或接受康复治疗;
16. 在联合医疗机构、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入住;
17. 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三、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免赔是保险人不负责赔付,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部分,包
括免赔额、免赔率。赔付比例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免赔额(率)、赔付比例
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