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持有效客票以乘客人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 8.1)时,
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持有效客票以乘客人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
交通工具内发生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持有效客票以乘客人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
交通工具内发生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
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
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
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
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
任终止。
因下列任一情形直接和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11)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
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5)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16)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