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 3.1)而导致身故、残疾,
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将参照保险合同项下相关条款约定,承担相应保险金
给付责任。
2.2 责任免除
被保险进行职业性的、竞技性的高风险运动训练或比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
3 释义
3.1 高风险运动
指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
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
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
2)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3)攀岩活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
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
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
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4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
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