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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
2014 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护照、其它签注旅行证件、或交通工具
票据被抢劫、被窃或遗失时,且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期间必须重置上述证件对于被保险人
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因重置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
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人依据本附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 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
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被保险人未于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警方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
() 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领队或导游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内发生损生;
() 旅行证件损失原因不明;
() 在本次旅行结束后,因重置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保险单及相关保险凭证;
()警方报案的书面证明;
()旅行证件重置的费用发票或收据;
()额外支出的交通及住宿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原始旅行证件的购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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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其它与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
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交通工具票据:指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票据客运轮船
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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