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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
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七)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
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八)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
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
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
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
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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