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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随身财物保险条款
(史带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7】(附) 647 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下列原因致其所有并随身携带、穿着或
置于行李箱、手提箱或类似容器内携带的个人物品遭受损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
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所住宿的酒店或所搭乘的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处理失当所致的毁损、
损坏或遗失。
第三条 赔偿处理
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或保险人给付赔偿金额的计算,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可以修复或清洗恢复者,保险人对该修理或清洗费用,负赔偿责任;
(二)修复或清洗恢复的费用超过该物品的市价时,该物品视同全损处理;
(三)毁损标的物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价为基础赔付;
(四)任何一套或一组物品遇有部份损失时,应视该损失部份对该物品使用上的重要性与
价值比例,合理估算损失金额;
(五)对于商旅随身设备的损失或修复清理费用,保险人最高赔付的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
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对其他随身财物,每件物品的损失或修复清理费用,保险人所给付的赔偿金额以人
民币 1,000 元为限,且合计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食物、动植物,机动车、船舶、其它交通工具及包括前述交通工具的零配件,家
具、古董、金银、珠宝、饰品、移动电话、移动硬盘、平板电脑及其他个人电子产品、个
人商务助理;
(二)货币、现金、股票、债券、地契、印花、邮票、票据、入场券、车票、机票、船
票、其它交通工具票证、代币卡(信用卡)、有价证券、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