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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
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按照本附加合同赔偿保险金时,相应扣
减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金。
(四)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金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
人申请发还原始单据,保险人在加盖印章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原始单据。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
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
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
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 24 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
或床位费用。
2. 既往病症: 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
状或已开始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
在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3.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
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
5. 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
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
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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