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
4.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旅行个人钱财保险条款
(2014 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下列事故造成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的
损失,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的上述实
发生的个人钱财损失。
(一)被保险存于登记酒店提供锁保险箱财遭窃,被盗窃后
24 小时内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遗失书面证明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遭抢劫或盗窃,且在被抢劫或发现被盗窃后 24 时内向
当地警方报案,并取得警方书面证明。
第三条 责任免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十七) 任何信用卡或代币卡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
(六十八) 旅行支票遗失后,未能及时地分支机
挂失;
(六十九) 被保险人的错误、疏忽、遗漏,或汇兑、货币贬值。
第四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
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财产损失清单、原始购置发票;
(四)载有财产损失清单的警方、有关当局或酒店管理部门出具体的书面证明文件;
(五)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第六条 其他事
如果被盗窃、劫或抢夺的物品被发现后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
向本保险人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八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
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旅行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2014 )
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