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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得到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
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
金证明,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
任。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
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遭受经临床医学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永
久性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病不
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2.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生诊断必须住
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
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
3. 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 24 小时为
一日。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
医院的记录为准。
4.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
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5. 既往病症: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
或已开始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
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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