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2009 版)
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
害保险2009 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
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2 附加险内容
2.1 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
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 30 天内(含 30 天)身故,保
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以下两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2.1.1 遗体运返保险金
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在遵守当地法律法
规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条件下,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运返
至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运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
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
2.1.2 丧葬保险金
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受益人
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葬保险金限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
下的相应数额为准。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 2.2 中(1-710-23)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释义见 4.1)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
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
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
疗或心理治疗;
(7)任何因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
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8)任何未经由保险人所委托的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或保险人认可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
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的正式发票或收据;
(7)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8)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既往病症
是指每次境外旅行前的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身体上已经出现或存在、
可以或已经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任
何疾病、症状和体征。
5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
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