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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亲属慰问探望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2331922017051017012)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
急性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并且:
(一)如在境外旅行,住院日数超过 7 日;
(二)如在境内旅行,住院日数超过 10 日、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的。
保险人对其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照本附加
合同约定对以下一项或两项负赔偿责任,但最高赔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
额为限:
(一)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和/
或
(二)照料被保险人期间的限于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
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
(二)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三)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四)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五)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六)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七)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
项责任免除规定;
(八)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九)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
手术;
(十)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
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
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
(十三)被保险人已患有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传播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