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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机动车辆、飞机、船舶、武器或非犬类宠物所导致
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人的当次旅行超过 60 天,在超过 60 天以外的旅行期间内造成的第三方身
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损坏;
(十三)被保险人因个人原因导致第三方下列财物的损失:
1、食物、动植物,机动车、船舶、其它交通工具及包括前述交通工具的零配件,家具、
古董、金银、珠宝、饰品、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手提电脑、平板电脑;
2、货币、现金、股票、债券、地契、印花、邮票、票据、入场券、车票、机票、船票、
其它交通工具票证、代币卡(信用卡)、有价证券、旅行证件;
3、文稿、图画、图案、模型、样品、帐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册。
(十四) 被保险宠物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侵权:
1、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家属、同居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未由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3、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发起的挑衅。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
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发生本附加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减少损
失,并尽快通知保险人,并递交下述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报案证明及公安机关或法律、仲裁机构出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责任的证明;
4、被保险人收到的赔偿请求书、法院传票等;
5、宠物侵权所导致的第三者身体伤害需要的额外证明;
6、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签发的诊断书及有关门诊住院病历资料、费用详细
清单、医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