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或突发急性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 30 日内身故,保险人依据本附加
合同约定,由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在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按下列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原
出发地或者安排就地丧葬。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 如选择遗体运送回其原出发地的,救援机构负责用正常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将被保
险人的遗体从事故发生地运至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机场、车站或码头,所承担的灵柩费以身
故地普通灵柩标准为准;
2. 如选择火葬,救援机构负责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回被保险人的
原出发地(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或公共交通工具为准),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
准;
3. 如选择就地安葬遗体的,救援机构负责安排被保险人遗体就地安葬,安葬费用以身
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准;
4. 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或被保险人遗愿违反身故地法律
法规规定且其家属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救援机构将负责在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回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或公
共交通工具为准),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5. 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救援机构告知后
仍不愿更改的,本附加合同于救援机构得知被保险人家属不愿更改的决定之时终止,保险责
任同时终止,保险人将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费。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支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
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旅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
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标准就被保险
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五十五) 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五十六)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
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五十七)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
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