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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
2014 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或突发急性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 30 日内身故,保险人依据本附加
合同约定,由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在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按下列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原
出发或者排就葬。但最给付以保单上本附同所明的险金为限
1. 如选择遗体运送回其原出发地的,救援机构负责用正常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将被保
险人的遗体从事故发生地运至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机场车站或码头,所承担的灵柩费以身
故地普通灵柩标准为准;
2. 如选择火葬,救援机构负责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回被保险人的
原出发地(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或公共交通工具为准),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
准;
3. 如选择就地安葬遗体的救援机构负责安排被保险人遗体就地安葬,安葬费用以身
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准;
4. 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或被保险人遗愿违反身故地法律
法规规定且其家属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救援机构将负责在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回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或公
共交通工具为准,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5. 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救援机构告知后
仍不愿更改的本附加合同于救援机构得知被保险人家属不愿更改的决定之时终止,保险责
任同时终止,保险人将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费。
任何机构排所发生保险支付紧急医疗
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旅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
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标准就被保险
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
因下情形,直或间接导保险需要故遗返的保险人不
责任
(五十五) 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五十六) 被保险人美容的手术、
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五十七) 被保险人健康(康体检、疗养养)
疗性无客证明健康及以身体受器为目
为;
(五十八)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五十九)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
(六十) 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传播疾病;
(六十一)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六十二) 任何因第三者费用或任
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六十三)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六十四) 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六十五) 既往病症;
(六十六) 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被保严格遵守救援定的救援则保不承
本附规定责任止所服务支付不遵
构的有征机构生的被保拒绝所建
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第四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七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二) 被保人需救援构代被保先行付的属于附加责任范围
任何费用。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所有加合险事按照五条
定及援机险人机构加合约定并承
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八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
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九条 其他事
(一)人及构无原因间接无法履行误履
急救,保承担。保控制因包限于
害、班条争、发生所在政府织行
他不可抗力。
(二)据救意见援做有权任何不利保险
康状的请保险机构有不之处有权
制在合理正常的范围之内。
(三)人所任何务都关国约,以及国家
区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 释义
6. 严重: 指经医生断及被保所受危及保险及不
宜继续原定行程。
7.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遭受经临床医学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永
久性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病不
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8. 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
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9.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
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 既往病症: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
或已开始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
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
201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