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旅程取消或缩短保险条款(2009 版)
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2009 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
可投保本附加险。
2 附加险内容
2.1 保障内容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需要取消或缩短旅程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
取消或缩短旅程所损失的所有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包括
但不限于预订酒店和交通工具的费用、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的团费等。
以下两项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2.1.1 出发前的旅程取消
在本附加险合同签发日起至被保险人出发前,若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需取
消旅程,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境内的直系亲属(释义见 4.1)身故或因遭受严重
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释义见 4.2)需住院治疗;
(2)于旅行出发前七日内突发暴动(释义见 4.3)、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
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传染病(释义见 4.4)。
2.1.2 出发后的旅程取消或缩短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下列原因无法继续旅行而需返回日常居住地或
日常工作地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1)遭受劫持;
(2)因医疗原因需医疗运送、运返或住院治疗;
(3)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
疾病需住院治疗;
(4)突发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传
染病。
2.2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 2.2 中(1)-(7)、(10)-(23)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释义见 4.5)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
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5)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
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6)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或已经在旅途中,不
愿意继续旅程;
(7)被保险人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或缩短
此次旅行;
(8)被保险人在购买本旅行保险前知道或应当知道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缩
短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