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旅程取消或缩短保险条款(2009 版)
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2009 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
可投保本附加险。
2 附加险内容
2.1 保障内容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需要取消或缩短旅程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
取消或缩短旅程所损失的所有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 包括
但不限于预订酒店和交通工具的费用、旅行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的团费等。
以下两项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2.1.1 出发前的旅程取消
在本发日起至被保人出,
消旅程,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境内的直系亲属(释义见 4.1)身故或因遭受严重
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释义见 4.2)需住院治疗;
2于旅行出发前七日内突发暴动(释义见 4.3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
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传染病(释义见 4.4)。
2.1.2 出发后的旅程取消或缩短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下列原因无法继续旅行而需返回日常居住地或
日常工作地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1)遭受劫持;
2)因医疗原因需医疗运送、运返或住院治疗;
3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
疾病需住院治疗;
4突发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传
染病。
2.2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 2.2 中(1-710-23)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释义见 4.5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
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5)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
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6)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已经在旅途中,
愿意继续旅程;
(7)被保险人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或缩短
此次旅行;
(8)险人应当
短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9)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10)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知道或应
当知道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
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
已经宣布有突发的传染病。
2.3 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保险单签发起始日。保险责任的终止
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届满;
(2)被保险人从境外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有关的旅行票据、车票、酒店预订证明;
(5)医疗机构或医生的医疗报告;
(6)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7)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直系亲属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
(外)孙子女。
4.2 严重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
4.3 暴动
4.4 传染病
4.5 既往病症
在、
5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
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
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
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