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医疗保险条款(2009 版)
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
险( 2009 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
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2 附加险内容
2.1 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如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
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罹患疾病之日 90 天内在医疗机构(释义见
4.1)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1对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之日起的 90 天内(含 90 天)
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释义见 4.2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
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于境外就医,并于返回其境内日常居
住地后 30 天内(含 30 天)因该意外伤害或该疾病需继续住院(释义见 4.3
接受后续治疗的,保险人对上述 30 天内因住院治疗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
费用亦予以给付,该后续治疗费用的补偿以保险金额的 10%为限。
3)保险人对任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金额为限。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
加险合同项下的相应数额为准。
4)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
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
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 2.2 中(1-710-23)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释义见 4.4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非因意外进行科治术以原因牙齿
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
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
心理治疗;
(7)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释义见 4.5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
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5)出院小结;
(6)医疗正式收据及明细清/账单;
(7)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8)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医疗机构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
机构。
若医疗机构处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则医院必须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
医疗机构。
4.2 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4.3 住院
4.4 既往病症
4.5 医生
,亦
,
5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
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
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
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