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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
(史带财险)(备-医疗保险)【2017】(附) 649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离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
域或乘公共交工具直接前往日常居住或日常工作地在的行政域之外的目的
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保险人承担
如下保险责任
(1)遗体送返保险金: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
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 30 日内身故,则保
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
或火化,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
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
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2)丧葬保险金: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
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 30 日内身故,则保险人
按已际支出的保险人之丧葬用给付丧保险金予被保人的继承或身故保险金
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合同项下遗体送返险金丧葬保险的合计最给付金额保险上所
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支付。
第三条 责任免
因下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被保险人要身故遗送返的,险人不承担赔
责任
(一)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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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成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
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五)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
(六)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传播疾病;
(七)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八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
中的费用;
(九)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十)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十一)既往病症。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程序,否则保险人可以不承
本附同所定的责任立即止所救援服务支付由于遵守援机
构的和没征得机构意而生的。若被保拒绝机构建议救援
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第四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紧急医疗运送和送
返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二) 被保险人需偿付救援机构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不属于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
任何费用。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发生符合附加同规保险,均按照加合条的
定及知救机构险人过救机构本附加合约定服务承担应费
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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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
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 由于人及机构法控的原直接间接成无行或误履
急救任的保险承担应责。保无法控制因包但不于)然灾
害、、航条件争、险事发生运送所在政府际组行为及其
他不可抗力。
(二) 保险据救构意对紧救援安排有权绝任利于保险
康状安全请求保险或救机构费用有不之处险人权将用限
制在合理正常的范围之内。
(三) 对被人所的任救助服务遵守关国公约及相国家
区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 释义
1. 严重: 经医院医生诊及证实被险人所受的伤及被险人生命及不
宜继续原定行程。
2.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遭受经临床医学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
久性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
不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3. 目的地被保险人在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
区域。
4. 原出发地: 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
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5.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生突变或畸变所
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6. 既往病症: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
或已开始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
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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