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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
(史带财险)(备-医疗保险)【2017】(附) 649 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离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
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之外的目的地
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保险人承担
如下保险责任:
(1)遗体送返保险金: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
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 30 日内身故,则保
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
或火化,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
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
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2)丧葬保险金: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
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 30 日内身故,则保险人
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
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支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一)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