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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华夏游境内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2009 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条款是《产保游境
2009 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
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
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释
义见 7.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
承担经济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而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由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者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损失;
(3)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恶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坏或伤
害;
(4)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
(5)使用(暂时居住除外)或拥有土地房屋;
(6)使用或拥有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7)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枪支;
(8)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释义见 7.2雇主或雇员人身或财产造成的
损坏或伤害;
(9)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警戒性责任或罚款、惩罚;
(10)被保险人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赔偿的义务。
2.2.2 期间除外
在下列期间的任何个人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主险合同 2.2.2 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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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损害赔偿请求通知义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
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有权自行或以相关被保险人
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其他有关各方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4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
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
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
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
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
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
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如有)
(4)赔偿协议(如有)
(5)赔偿给付凭证;
(6)被保险人境内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赔偿责任确定基础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6. 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计算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7 释义
7.1 第三方
是指与被保险人没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
7.2 直系亲属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
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