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谋杀;
(三)非疾病性治疗:预防性、康复性、保健性、美容整形、变性等相关医疗及前述相
关医疗的并发症或因前述相关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
复性器具;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健康体检;心理治疗;
(四)生育、牙科或视力矫正相关治疗: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分娩、避孕、绝
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牙科治疗,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
此限;视力矫正手术;
(五)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前述治疗产生的后果所
产生的费用;各类医疗鉴定、包含基因检测在内的检测费用(以相关费用票据内容为准);
(六)职业运动或高风险运动: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
赛中受伤;参加潜水、跳伞、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或其他空中运动、攀登海
拔 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岩或攀爬建筑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
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含训练)、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八)肥胖症相关手术、袖状胃切除术(用于治疗糖尿病时除外);包皮环切术、包皮
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九)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进行未被国
家药品审评中心批准的适应症用药治疗;
(十)保险人未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互联网药店购买的药品;
(十一)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
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十二)药品配送费用;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