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障保险条款(2020 版)
C00005032322020050804751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绑架(见释义 8.1)或非法拘禁(见释义 8.2),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保
险单上本附加保险所载明的每日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直至脱离绑架及非法拘禁状
况之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超过 24 小时后未满 24 小时者按一日计。每一保险年度保险人最高给付补偿日数以 30
日为限。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
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见释义 8.3)。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
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注明被保险人被绑架或非法拘禁日数(见释义 8.4)的书面证明材料;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释义
8.1 绑架
8.2 非法拘禁
8.3 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8.4 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
的日数
是指任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羁押或扣留被保险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是指任何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违反被保险人意愿,非法剥夺被保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是指被保险人未获得某国家合法许可而进入停留该国期间,或者其所获得的合法停留该国期限届满停后仍滞留于
该国的期间。
是指被保险人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时间持续达到 24 小时或以上,每满 24 小时为一日。被绑架或被非法拘
禁以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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