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2019 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366 号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或公共
交通承运人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见释义)、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
品,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
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的,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费用, 支付的
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1)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2)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3)保险单所载的本保障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物品遗失,赔偿金额
的计算为该物品的重新购置价,但以保险单所载本保障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前述情况下,
保险人做出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项下整对或整套的物品应视为单一物品,适用保险单所载本附加条款项下相应的“每件或每套物品的
赔偿限额”。如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的物品遭受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此物品对整对或整套物品重要程度合理
计算其所占整对或整套物品价值的比例,以确定该物品的损失金额,但前述损失或损坏不应被视为整对或整套物
品的全部损失或损坏。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
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保险人于赔偿时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行程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如在不同保单中有相同保障利益的,则保险人仅按其
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保险人
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可以从公共承运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
部分。
3.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9)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10) 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物品损失;
11) 物品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2) 被保险人及其旅行同伴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或被保险人自行遗失的行李及物品的损失;
13) 行李或物品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4)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燥、染色、更
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
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15) 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或对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进行监控、清洁、排除、预
防、处理、解除或抑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16) 任何改装、清洁或修复过程;
17)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4)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15) 手提电脑、平板电脑、电子书阅读器;
16) 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设备(以上均包括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