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豁免保险费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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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
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
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
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
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返还投保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
金额(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2.3.1 一般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中
症疾病、轻症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
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
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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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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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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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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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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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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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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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符合本附
加合同“肾髓质囊性病”及“肝豆状核变性”定义的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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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符合本附加合同“器官移植导
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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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阶段: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两
个条件: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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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
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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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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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任何驾驶情形:(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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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任何情形:(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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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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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
垂直传递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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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
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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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人
类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