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如下证明和资料: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在知道被
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本公司和被保险人认可的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
行鉴定并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3、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 医疗费原始收据;
3、 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含首诊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请求给付
其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
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电子投保文件、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