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 主保险合同 ” ) 。 主保
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 、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 均
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 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抢劫或盗窃 , 导致被
保险人损失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的 , 保
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 , 赔偿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的费用 , 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所
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 , 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
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各项损失、费用 :
(一)非为取得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票证而发生的费用。
(二)旅行票证不明原因的失踪导致的损失。
(三)旅行票证在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 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
(五)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的损失和
费用。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四条 保险人最高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在旅行途中 , 被保险人应随身携带并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妥善管理自己的
旅行票证 。 被保险人发现 旅行票证 损失后 , 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 保护或挽救旅行票证
,
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 被保险人违反前述义务因此而扩大的损失 ,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条 当发现旅行票证损失后 , 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授权方 , 并向被
保险人能够联系到的最近的公安部门或警察局报案 , 并取得当地警方出具报案证明和关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