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
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生诊断必须住
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
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
2. 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 24 小时为
一日。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
医院的记录为准。
3.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
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
医疗意见。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期间宠物保险条款
(2014 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保险人承担下列宠物保险责任:
(一)宠物意外死亡保险:被保险人进行旅行时,被保险犬类宠物在被保险人境内日常居
住地遭受由非疾病原因引起的外来突发性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死亡,
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保险金额给付宠物意外死亡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的赔偿责任
以一次为限。
(二)宠物寄宿日额费用保险:如由于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入住
医疗机构,导致旅行延误或延长而超出原保险满期日,需将境内日常居住地的犬类宠物委托
专业人员或机构照顾时,保险人依据原保险满期日次日起犬类宠物的寄宿日数给付宠物寄宿
费用,每日给付保险金额为宠物意外死亡保险金的 5%,最长给付宠物寄宿日数为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