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严重伤病: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
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且不适宜被保险人继续原先安排的旅行。
4.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及该法未
列明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列明为甲、乙类传染病的疾病。
5.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
爆发、地震、海啸、及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
6. 既往病症: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
或已开始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
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
(2014 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或突发急性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 30 日内身故,保险人依据本附加
合同约定,由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在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按下列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原
出发地或者安排就地丧葬。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 如选择遗体运送回其原出发地的,救援机构负责用正常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将被保
险人的遗体从事故发生地运至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机场、车站或码头,所承担的灵柩费以身
故地普通灵柩标准为准;
2. 如选择火葬,救援机构负责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回被保险人的
原出发地(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或公共交通工具为准),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
准;
3. 如选择就地安葬遗体的,救援机构负责安排被保险人遗体就地安葬,安葬费用以身
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准;
4. 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或被保险人遗愿违反身故地法律
法规规定且其家属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救援机构将负责在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