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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旅行高尔夫设备保障保险条款
(2014 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
在保险合效期内,被保险人行时,因个人拥有高尔设备在合
营的高尔夫球场被盗窃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
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
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非被保险人个人所拥有的高尔夫设备;
(二) 非在高尔夫球场发生的高尔夫设备损失;
(三)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警方或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签发的证明文件
(四) 被保险人未年 18 周岁。
第四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
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旅行证明文件;
(五)警方或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签发的证明文件
(六)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
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指达到或多于标准 65 杆而设计的高尔夫球场,且有当地
府签发的营业执照者。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旅行高尔夫一杆进洞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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