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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信用卡购物保险条款
(2014 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本人信用卡购买商品,在签账日起 30
日内,且在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及该信用卡失效日前,因上述所购商品被抢夺、抢劫、盗窃导
致的损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依被保险人本人信用卡签账单所列购买承保物品的价款扣
除免赔额(损失金额的 50%或人民币 100 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进行计算,且不得超过以
下赔偿限额规定:
1、每件商品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0 元;
2、每次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以保单载明为限;
3、被保险人如仅以本人信用卡部分支付商品的总价款,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该部分价
款扣除免赔额,赔偿金额仍以上述赔偿责任限额为限。
(二)对于被保险人所购买商品的损失金额,保险人按下列标准计算,但最高仍以保险单
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以重置方式理赔时:依该商品的实际购买价值计算;
2、以修复方式理赔时:依该商品实际所需支出的修复费用计算,但仍以该商品的实际
购买价值为限;
3、任何成套或成组的商品遇有部分损失时,保险人仅就其损失的部分负赔偿责任。但
如该损失的部分无法单独重置,且该商品缺少该损失部分即无法使用者,则以成套或成组商
品承担赔偿责任;
4、被保险人所购买商品的损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就赔偿金额的部分取得该商品的
所有权。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 对于下列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消耗品及易腐坏物品。
2、机动车辆、水上航行器、飞机或其马达、设备及其零配件;